為拓寬學校選人用人渠道,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規范優秀教師引進(調入)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堅持教育優先,優化教師隊伍結構,著力提升教師隊伍整體素質,打造優質化、均衡化、特色化的中小學(幼兒)教育,全面提升我縣教育教學質量。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優化配置的原則。教師引進(調入)要根據全縣教師編制及教育教學工作實際,合理配置教師資源。
2、堅持學歷達標、師德良好、條件合格的原則。
3、堅持立足長遠、著眼發展的原則。
三、組織領導
在縣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教育、編辦、人社、財政等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各用人單位全程參與。
四、引進(調入)對象
縣外在編在職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
五、引進(調入)條件
1、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2、身心健康。
3、年齡要求:年齡在40周歲以下。研究生及其以上學歷,特級教師,近五年省、市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市級名師、市學科帶頭人,省、市優質課競賽一等獎獲得者及教育主管部門考察考核認定為優秀的人才,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以下。
4、教齡:須具有一年及以上任教經歷。
5、學歷要求:
(1)中學教師須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2)小學教師須具備大專及以上學歷;
(3)幼兒園教師須具備幼教或學前教育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非幼教或學前教育專業的須具備大專及以上學歷)。
6、各學段教師必須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
六、崗位安排
1、凡引進(調入)我縣的教師,編制納入縣教育局人事股統一管理,實行縣管校聘,由引進(調入)學校根據崗位設置聘任,享受所聘任崗位等級待遇。
2、省、市示范性學校教師原則上對應引進,原在城區學校任教的,調入后仍安排在我縣缺編的城區學校相應學段學科任教。原在鄉鎮中心學校任教的,調入后仍安排在缺編的鄉鎮中心學校相應學段學科任教。
3、原在鄉鎮學校任教的市級及以上名師、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可根據情況安排到我縣缺編的城區學校相應學段學科任教。
4、引進(調入)教師在本地服務年限須達到5年以上。
七、引進(調入)程序
(一)本人申請。符合引進(調入)對象和條件,愿意到我縣中小學幼兒園任教的教師,原則上在每年的3月、10月前向寧遠縣教育局人事股提交書面申請,提供畢業證、教師資格證、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近三年在本校教學成績排名情況、所獲得的各種榮譽和獎勵、近3個月內在縣級以上公立醫院出具的按照教師資格證申請認定體檢標準執行的體檢報告等相關證件資料,由縣教育局初核認定。
(二)商調。根據初核認定情況,提出商調名單,由人社局向申請人所在地人社部門發商調函,調取申請人人事檔案。
(三)資格復核。由縣教育局將擬引進(調入)教師的相關材料匯總后報送縣人社局審核。
(四)考察考核??h教育局、人社局會同用人學校對引進(調入)對象進行嚴格考核,并提出是否引進(調入)意見。
(五)雙向選擇。由用人單位與應聘人員按引進原則實行雙向選擇,確定聘任單位。
(六)研究決定??h教育、人社部門將考察、考核結果提交寧遠縣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七)辦理手續??h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提交縣編委會審批??h編辦、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教育局分別按有關程序給予辦理編制、人事、工資關系等手續。
八、工作要求
(一)面向縣外引進(調入)在編在職教師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除取消引進(調入)資格外,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凡不符合引進(調入)條件的,一律不予接收,任何學校一律不準先行借調。
(三)嚴格編制管理,嚴禁超編制進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引進(調入):
1、工作未滿一年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不稱職)等次的;
3、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
4、曾受黨紀政紀處分的;
5、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有關規定的;
6、其他不宜引進(調入)的。
(五)引進(調入)的教師必須按規定時間到應聘學校報到上班,否則取消其引進(調入)資格。
(六)本辦法由寧遠縣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寧遠縣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