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認定辦法通知
來源:中國人事考試網 閱讀:1327 次 日期:2016-02-03 15: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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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和《執業藥師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職改辦、醫藥管理局(總公司),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現將《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執業藥師資格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一、《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二、《執業藥師資格認定辦法》

人事部

國家醫藥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根據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聯合頒布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4]3號)制定本辦法。

一、資格考試從1995年開始實施,考試日期定為每年8月的第一個周六休息日開始,報名時間定為每年3月。

二、考試科目分為: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專業知識、綜合知識與技能(含外語)。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其中藥學專業知識為兩個半天),考試時間每次為兩個半小時。各科考試成績合格,才能取得執業藥師資格。

三、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考核推薦,持報名登記表,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荚嚬芾頇C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四、考場設在省直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專員公署所在的城市。

五、做好考前的培訓工作。各地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推薦培訓單位,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批。堅持考、培分開,參與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所有考試工作(所括命題和組織管理)??忌鷧⒓优嘤枅猿肿栽傅脑瓌t,費用由個人支付。收費標準需經當地物價主管部門核準并公布于眾,接受群眾監督。

六、具體考務工作由各地人事(職改)部門會同醫藥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各地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辦法。

七、嚴格執行考務工作臺的有關規章制度,作好試卷在命題、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者,應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八、在執業藥師資格考試過程中,有關報名條件、考務工作解釋權屬人事部;有關考試大綱、參考教材、組織培訓、注冊等業務工作解釋權屬國家醫藥管理局。

附件二:執業藥師資格認定辦法

根據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聯合頒布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4]3號第三十三條制定本辦法。

一、認定范圍:從事藥品生產、經營崗位上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二、申報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各項):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

(二)1994年3月15日以前擔任藥品生產或經營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三)獲得省(部)級醫藥科技成果獎,或在省(部)級刊物上發表過有代表性的醫藥專業論文兩篇,或有醫藥行業的重要專著;

(四)連續直接從事醫藥生產、經營或藥學崗位工作五年以上,累計十年以上;

(五)經省經醫藥管理部門對有關藥事管理及法規方面的知識考核合格。

三、認定組織:由國家醫藥管理局、人事部組成"執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名單附后),負責全國執業藥師資格的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國家醫藥管理局。

四、認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局或醫藥待業主管部門申報。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局或醫藥待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醫藥單位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經本地區、本部門的人事(職改)部門審核同意后提出推薦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并附《執業藥師資格認定評審表》一式兩份(樣表附后)、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本專業有代表性的論文或出版專著內容說明、獲獎證書、省級醫藥管理部門有關藥事管理及法規知識考核證明等復印件。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各部門推薦的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提出擬認定的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

(四)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辦公室初審合格者進行審核,將合格者報國家醫藥管理局、人事部辦理批準手續。

五、認定時間:實施資格考試前認定兩批執業藥師。首批在1994年12月30日前將執業藥師資格申報材料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第二批認定視考試工作準備情況另行通知。實施考試后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六、認定要求:

(一)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高標準、嚴要求,認真做好審核、申報工作。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立即停止該地區或部門當年的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的申報資格。

(二)凡是違反《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規、條例和在醫藥流通領域中有行賄受賄行為者不得申報。

(三)各地應優先推薦具備申報條件且在第一線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的專業技術人員。

七、凡是申請認定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均按本辦法辦理。

附:

1、執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2、執業藥師資格認定評審表

執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長:張鶴鏞(國家醫藥管理局副局長)

副組長:劉寶英(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司副司長)

白惠良(國家醫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

蔡慶參(中國藥學會秘書長)

成員宋亞晨(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司處長)

盧玲愛(國家醫藥管理局辦公室副主任)

潘廣成(國家醫藥管理局政策法規司司長)

吳美琪(中國醫藥質量管理協會副會長、高級工程師)

蘇懷德(中國醫藥教育協會副會長、教授)

莊林根(中國醫藥研究開發中心主任、研究員)

尹德洲(國家醫藥管理局培訓中心主任、副教授)

楊榮光(中國醫藥商業協會會長、副主任藥師)

俞觀文(中國醫藥工業協會副會長、高級工程師)

辦公室主任:盧玲愛(兼)

辦公室副主任:宋亞晨(兼)

聯系人:人事部職稱司吳鍵

電話:(01)8512888

國家醫藥局辦公室干部處劉刊霞趙巖

電話:(01)831334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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