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背景:
最近,我在西部一個城市的機場登機安檢時,隨身攜帶的一把小刀被安檢員決然告知不可帶入。我向她解釋,此小刀在國內和國外諸多機場已通過上百次安檢。但那位安檢員堅決地說:“我說不行就是不行!”一把小刀并無多大價值,但不可理解的是,為什么這個機場的這個安檢口可以如此與眾不同?這次安檢遭遇引起我深入思考關于制度改革和制度執行的問題:為什么要賦予執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執法者如何運用自由裁量權?當我們說“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的時候,其合理限度是什么?
時事評論觀點:
很顯然,如果執法者自由裁量權過大,以致留下“任性隨意”甚至以權謀私的較大空間,就可能導致執法不公;但如果執法者沒有自由裁量空間,那么,被管理者實際上就被置于“不由分說”的境地,執法者也就如同沒有任何反饋功能的機器,絕無酌情適法的可能。后一種情況在現實中并不少見。例如友人說過,他所在單位規定出差費用報銷必須有點對點往返車(機)票。所以,他出訪回國如果接著順道直接飛到另一城市參加會議,就無法報銷旅差費;而必須先飛回本單位所在城市,再往返參加另一城市的會議。再如,一位大學校長告訴我,他作為一個國際委員會的委員出席在國外召開的為期7天的會議,卻無法全程參會,因為按制度規定,他因公出訪一個國家(包括途中)的時間最多只有5天,絕對不可突破。冰冷僵硬的執行方式和實施細則,顯然有損制度效率和法治威信。
在前述乘機安檢故事中,不放行算是嚴格執行制度,似乎也沒什么錯。但此時執法者缺乏善心,如同機器一般“鐵石心腸”。而行使自由裁量權決定放行者,卻展現了善心,體諒被管理者的合理需要,在制度允許范圍內盡可能與人方便、遂人所愿。這就賦予制度以人性,體現了“以人為本”之意。這也體現了亞當·斯密在《道德情操論》一書中所論述的人類善心——同情心。沒有同情心的社會是沒有價值理性的??梢?,自由裁量權實際上是為執法者的善心和同情心留下空間。當然,問題還在于執法者是否確有善良之心。
推而廣之,中央出臺一項改革措施,制定了原則性制度,通常要求各地區各單位制定細化的執行規則。那么,如何細化呢?可以是層層加碼,使具體執行中沒有任何回旋余地,實施細則演變為密不透風的壁壘,細化成僵化,執法官僚主義化;反之,制度細則也可以是實施程序的規范化、透明化和便利化,執法者有展現善心的空間,凡適法辦理者均可暢通無阻??傊?,執法為民體現為善意執法、便利大眾。
問題的實質是,制度為何而立?建立制度無疑是為了維護秩序,避免混亂和腐敗。不過,任何制度都有交易成本,降低制度的交易成本是改革的基本方向,如此才能產生改革紅利。盡管規章制度必須一視同仁,但面對紛繁復雜的現實,往往有些“笨拙”,因為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往往趕不上現實的變化。因此,成文的制度總是需要給執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免削足適履和執法失度。
問題的另一個實質是,執法者如何對待和行使自由裁量權?出于私心還是善心?該“一刀切”處必須“一刀切”,不留枉法余地;但無私嚴明執法,也應有同情善意。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并非森嚴壁壘、密布障礙。制定交通規則是為了人車安全暢行,實施財務制度是為了資金流動周轉。執法者不是麻煩制造者,而是便利促進者。“辦不成任你活該”“通不過不關我事”,這是執法者缺乏善心的偏執心態。
執法者須謹記:依法治國,實為善法當道。缺乏善心的執法必以銷蝕民心為代價,甚至可能破壞制度本身的民心基礎。法治的理性和善意總是體現在執法過程中,善心執法傳遞良法理性,而冷漠執法則可能毀掉原本合理的制度安排。所以,善心執法實為真誠尊法,是國家治理能力的關鍵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