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4、具備招聘崗位要求的其他資格和條件。年齡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0年2月29日至1998年3月4日期間出生),取得相應專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放寬到40周歲(1975年2月29日以后出生)。報考專業認定,以《宿遷市公務員招錄考試專業參考目錄》(2016版,見附件2)為準。其他政策規定,除本簡章另有規定外,均參照《宿遷市201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指南》執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
(1)現役軍人;
(2)正在接受紀律審查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或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或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團籍、高等教育學籍的;
(4)被機關事業單位辭退不滿5年的;
(5)受到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降低崗位等級等處分不滿3年的,或受處分期間未滿的;
(6)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015年年度考核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或2014年、2015年年度考核均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等次的;
(7)因在報考中弄虛作假、在考試中有違紀違規行為、聘用審批后考生放棄報到等被列入《宿遷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生誠信檔案庫》“黑名單”管理,自入庫之日起未滿3年的;
(8)考生被認定存在“較重失信行為”未滿3年的,或“嚴重失信行為”未滿5年的。具體可參閱《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蘇政辦發〔2013〕100號)、《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蘇政辦發〔2014〕114號)、《宿遷市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宿公通2015(28)號)、《宿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的實施細則(試行)》(宿人社發〔2015〕190號)、《關于印發泗洪縣2015年度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使用計劃的通知》(洪政辦發[2015]97號)等規定,或咨詢、查詢縣公共信用信息中心(0527—89890167);
(9)考生與事業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報考與該單位負責人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請廣大考生誠信報考。凡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即取消資格。對于在報考中弄虛作假的、在考試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聘用審批后考生(含應屆畢業生)放棄報到的,將按規定將考生信息上報省、市人事考試機構,并記入泗洪縣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黑名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