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發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深化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質量,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號)精神,結合《西南大學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方案(試行)》(西?!?009〕306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撥款設立,用于獎勵表現優異的基本學制內全日制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研究生。
第二章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三條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四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第三章名額分配
第五條學校根據教育部下達名額,以研究生規模為基礎,綜合考察研究生培養質量、研究生科研水平以及研究生學術貢獻等因素核定各培養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
第六條每年9月,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同學校研究生優秀獎學金名額一并下達。各培養單位統籌安排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和其他各類研究生獎助學金的名額。
第四章評審組織
第七條學校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主管學生工作和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校領導任組長,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監察處、財務處、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等職能部門以及培養單位代表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統籌全校評審工作。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全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條各培養單位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書記、院長(部長、所長、中心主任)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代表、輔導員、教學秘書、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九條培養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按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并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備案。
第十條培養單位對國家獎學金申請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現、學業成績、科研創新能力等實行綜合考評,擇優評審。一年級評審獲獎數量不得超過本單位國家獎學金總名額的5%。
第五章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有意申請者,本人如實填寫《西南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附件),經導師推薦,向所在培養單位提出申請。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經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第十二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按照“學生申請、導師推薦、培養單位初評、學校審定”的程序進行,實行等額評審。
第十三條各培養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對申請者進行初步評審,確定獲獎學生初步名單并在本單位公示5日。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公示5日。
第十四條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培養單位公示階段向培養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培養單位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五條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培養單位推薦情況組織等額審定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獲獎學生名單報教育部。
第六章獎學金發放
第十六條學校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研究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各培養單位將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2年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