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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選調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選調應屆優秀大學畢業生到基層培養鍛煉工作的通知》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選調生,系省委組織部從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和在基層工作服務期滿的往屆大學畢業生中招錄并選派到基層工作的優秀大學畢業生。
第三條 開展選調生工作,是加強年輕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源頭,重點是培養黨政領導干部后備人選,同時為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培養高素質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選調生選拔、培養與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合理配置原則;
(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三)重在培養、大膽使用原則;
(四)動態管理、優勝劣汰原則。
第五條 選調生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主管,人社、教育、編制等部門參與,按照規定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選 調
第六條 選調范圍主要為高等院校應屆優秀畢業生和在基層工作已滿服務期的大學畢業生(包括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員、西部志愿者等)以及其他需要納入選調范圍的對象。
第七條 選調計劃根據干部隊伍建設的需要確定。其中,女生一般不低于30%;民族自治地區少數民族學生應占一定比例。
第八條 選調對象應具備下列基本資格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作風正派,品德端正,群眾觀念強,熱心基層工作。
(二)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學習成績優良或工作表現良好,發展潛力大。
(三)一般應為中共黨員、學生干部,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四)應屆大學本科畢業生25周歲以下,碩士研究生28周歲以下,博士研究生32周歲以下;在基層工作滿服務期的往屆生,大學本科生28周歲以下,碩士、博士研究生32周歲以下。
(五)身體健康。
(六)符合選調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選拔錄用選調生,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發布公告。按照省委確定的選調原則和要求,下發通知并發布公告。
(二)報名推薦和資格審查。采取個人自愿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法組織報名,省委組織部進行資格審查。
(三)考試。考試分筆試和面試。組織符合選調條件的對象參加考試,并按一定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考察對象。根據選調工作需要,面向知名高?;蛱厥鈱I定向選調的,可單獨組織考試。
(四)考察。省委組織部對確定為考察對象的選調生人選進行公示,并由省委組織部或委托市(州)委組織部(含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下同)按規定程序進行全面考察,考察結果作為錄用的主要依據。
(五)體檢。對擬選調的初步人選,按要求進行體檢。
(六)錄用。各市(州)委組織部根據考試、考察和體檢情況,研究提出選調生初步人選名單報省委組織部審批,并由省委組織部給相關高等院校及有關單位發文予以確認。各高等院校和有關單位按要求辦理派遣報到手續。選調生報到后,填寫《選調生錄用審批表》、《公務員錄用審批表》,按有關規定辦理正式錄用手續。
選調生一經省委組織部確定錄用,不得另找其他用人單位。未經省委組織部同意,有關部門不得改派。
第十條 新招錄的選調生,原則上應安排到鄉鎮(街道)等基層單位工作。各市(州)委組織部根據當年政策規定和選調生個人情況確定選調生分配意向,報省委組織部同意后實施。具體崗位安排需經有關縣(市、區)委組織部同意。
第十一條 各高等院校及其他推薦單位應按照分配去向,及時將選調生檔案傳遞到有關市(州)委組織部,由市(州)委組織部統一審核后,轉遞到有關縣 (市、區)委組織部。
第十二條 選調生正式錄用后具備公務員身份,其管理按照《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執行。選調生到基層工作所需編制,由各地編制部門在編制總額內統籌解決。
第三章 培 養
第十三條 選調生的培養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放在首位,著力加強黨性修養、品德養成、理論學習和實踐鍛煉,全面提高綜合素質。
第十四條 制定培養目標。縣(市、區)委組織部要會同選調生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根據選調生所學專業、發展潛力和特點,有針對性地逐人制定培養計劃和培養方向,落實培養措施。
第十五條 堅持定期培訓制度。加強對選調生理論培訓和業務知識培訓。
(一)省委組織部每年對新錄用的選調生集中進行一次崗前培訓。
(二)市(州)、縣(市、區)委組織部將選調生培訓納入干部培訓總體規劃,重點安排。
(三)選調生在基層工作的每五年中,要選送到縣級以上黨校培訓一次。
第十六條 加強實踐鍛煉。要通過基層磨煉、掛職鍛煉、交流輪崗等形式,使選調生在實踐中提高能力、增長才干。
(一)傳幫帶。各接收單位要明確專人負責,采取“結對子”的辦法,指定一名政治責任感強、作風正派、工作經驗豐富的領導班子成員對選調生進行傳幫帶,提要求、教方法、指路子。
(二)掛職鍛煉。每年有計劃地安排一定數量的選調生,到上級機關、經濟發達地區和企業掛職、考察學習,幫助他們拓寬視野,開闊眼界,提高適應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輪崗交流。注意加強對選調生多崗位培養鍛煉,在同一崗位工作時間較長的,一般應進行輪崗交流,以豐富閱歷,積累經驗,使其得到全面鍛煉。
(四)艱苦磨礪。有意識地安排選調生到條件艱苦、工作困難的地方或急難險重崗位鍛煉,使其經受艱苦復雜環境的考驗和磨煉,提高應對復雜局面的能力。
第十七條 做好選調生推優工作。各市(州)委組織部要根據考核情況,確定一批優秀選調生,并報省委組織部備案。對優秀選調生要做好跟蹤考察,及時提出使用意見和建議。優秀選調生數量,原則上按選調生總數15%的比例掌握。優秀選調生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調整一次。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選調生所在單位,要把選調生納入年輕干部成長工程和后備干部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列入議事日程,并明確專人負責。
第十九條 省委組織部主要負責選調生的選調、宏觀管理和綜合協調。具體負責制定有關政策,并抓好督辦落實;定期對選調生工作進行專題研究;總結經驗,推廣典型,研究和探索新形勢下做好選調生工作的機制和辦法。
第二十條 市(州)委組織部主要負責選調生的跟蹤管理。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和培養使用措施;建立跟蹤考察制度,全面掌握選調生表現情況和工作管理情況,及時提出安排使用意見。市(州)委組織部每兩年組織對選調生進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將考察情況向省委組織部寫出專題報告。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委組織部主要負責選調生的日常管理。全面掌握選調生的工作、生活和表現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每年結合干部年度考核,對選調生進行一次全面考察。在全面考察的基礎上,逐人提出培養、使用和調整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接收選調生的鄉鎮(街道)和有關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落實好選調生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幫助選調生解決工作、學習、生活等方面的具體問題,定期與選調生交心談心,為其發揮作用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每半年向縣級組織部門報告選調生成長鍛煉情況,包括選調生現實表現、工作實績、學習培訓和考察考核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選調生在鄉鎮(街道)等基層單位實際工作時間必須滿兩年。在此期間,不得調動或借調到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工作,不得參加招錄、遴選考試。特殊情況確需調動或借調的,須報經省委組織部同意。兩年后參加招錄、遴選須取得當地組織部門同意,每人每年參加各個層級招錄、遴選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第二十四條 選調生的調動實行備案制。在本縣(市、區)內調動的,由縣(市、區)委組織部審批,報市(州)委組織部備案;在市(州)內跨縣(市、區)調動的,由市(州)委組織部審批,報省委組織部備案;跨省區市調動的,報省委組織部審批。
第二十五條 實行選調生動態管理制度。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選調生,不再作為選調生管理: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方面有問題的;
(二)本人思想動搖、不愿繼續在基層工作和群眾反映較差的;
(三)公務員年度考核被定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等次的;
(四)不服從組織安排或自動離職、辭職的;
(五)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適應工作需要的;
(六)其它原因不宜作為選調生繼續培養的。
對于工作滿8年的,所任職務層次在副處級以上的,或調入省直及以上機關工作的,均不再作為選調生進行跟蹤管理,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管理。
對于在基層工作兩年以上,經考核不適應基層黨政管理工作的,由縣(市、區)委組織部提出調整意見,報市(州)委組織部同意,按照專業對口、用其所長的原則,安排適當的工作崗位。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選調生的考核考察。選調生試用期滿后,由縣(市、區)委組織部負責考察,并根據考察情況轉正定級,考察不合格者,應取消選調生錄用資格。每年結合公務員年度考核,由市(州)委組織部會同縣(市、區)委組織部對選調生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全面考察,對其工作表現、能力素質、發展潛力進行分析評價,進一步明確培養方向,考核評價結果報省委組織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建立選調生信息管理制度。各級組織部門要建立健全選調生信息資料庫,跟蹤選調生的培養、管理和使用情況。市(州)委組織部每年年底應向省委組織部上報選調生情況統計表及相關信息資料。
第五章 使 用
第二十八條 對選調生的選拔使用,要貫徹干部“四化”方針,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和重在培養、大膽使用原則。
根據領導班子建設需要,有計劃地從在鄉鎮(街道)等基層單位工作兩年以上的優秀選調生中選拔擔任縣(市、區)、鄉鎮(街道)等基層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對表現特別優秀的,可以優先使用或破格提拔。
第二十九條 競爭性選拔領導干部或選拔后備干部時,應創造條件,積極鼓勵和動員選調生參與競爭。
第三十條 對在省、市(州)、縣(市、區)直部門工作一定年限、擔任一定職務的選調生,應引導和鼓勵到基層擔任領導職務,進一步培養鍛煉。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機關補充工作人員,要注重從在基層工作滿二年的選調生中遴選。省、市(州)直機關補充公務員時,應單列出一定職位,定向遴選在基層工作的選調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市(州)可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選調生的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考試科目: 湖北省選調生考試
科目說明: 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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