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將我院對2015年10月份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所認定的作弊考生準考證號、違規行為、以及相應的處理意見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存在異議,可在公告之日起5日內向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陳述和申辯。公告期滿后,我院將依法作出正式處理決定。聯系電話:0571-88908515,0571-88907585。 違紀類考生由考生所在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在其網站公告并作出處理。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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