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背景:
廣西警察槍殺孕婦案,政府前期代賠73萬元;青海湟中城管隊長打傷孕婦,政府先行賠付20.9萬元……整理近年來10起公職人員違法事件發現,事件發生后,大多由當地政府先行賠償,但無一地方政府就此作出解釋,也沒有發現地方政府追償成功的通報或新聞報道。
時事評論觀點:如何看待“政府代賠”問題?
公職人員違法甚至犯罪,如何賠償受害人應一分為二看待:有些違法犯罪純屬公職人員的個人行為,與其職務、履職無關,涉案公職人員與受害人之間是民事賠償關系,應自掏腰包,與政府無涉;有些公職人員違法犯罪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的,按照法律規定,受害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
“政府代賠”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公職人員代表著公權力,公權力犯錯,政府對受害人負有賠償之責。另一方面,“政府代賠”可以讓受害人及時獲得賠償,有利于維護受害人的權益,避免其受到“二次傷害”。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政府代賠”往往被濫用,有些違法犯罪明明是公職人員的個人行為,與履職無關,一些地方政府卻“代賠”;還有賠多賠少隨意性很大,往往是受害人及家屬鬧得越兇或輿論反響越大賠得越多。再就是“政府代賠”最終變成“政府賠償”,納稅人成了為公職人員犯錯買單的冤大頭。
事實上,政府追償有明確法律規定,《國家賠償法》中有“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的條文,這說明,地方政府該追償而不追償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僅損害了納稅人的權益,而且變相縱容了一些公職人員——反正有政府兜底賠償,他們在履職過程中難免肆無忌憚。至于一些地方政府為何不追償,專家的分析一針見血:“政府代賠”的錢出自財政,沒人心疼;過錯方是“自己人”,誰也不愿意得罪。
不管是從“懲前毖后”的角度,還是從維護納稅人權益的角度,“政府代賠”都不應變成納稅人買單。亟須建立“政府代賠”的明確規則:政府代為賠償的標準是什么,既要有明確規定,又要由地方政府向民眾作出解釋。對于不積極追償的地方政府,應有相應的問責辦法,甚至可以考慮實行“誰決定代賠,誰負責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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