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生)工作的健康發展,加大拔尖創新人才選拔培養力度,促進和激勵在校本科生勤奮學習、勇于創新、全面發展,樹立良好的學習風氣,根據《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教學〔2006〕14號)和有關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免試,是指全日制在籍普通應屆本科畢業生不必經過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統一考試的初試,直接進入復試;本辦法所稱推薦是指按規定對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進行遴選,確認其免初試資格并向招生單位推薦。
第三條 推免生工作本著“自愿申請、擇優選拔”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在對學生平時學習和科研能力綜合評價基礎上,突出對學生創新精神、創新能力的考查。
第四條 學校成立由主管本科教學工作的校長為組長,教務處、研究生院、學生工作處、紀檢監察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教授代表組成的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推免生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務處,負責制定推免生工作實施細則、分配推免生名額以及推免生選拔和資格確認等。設有本科專業的學院成立由院長為組長,院、系領導和教師代表組成的推免生工作小組,具體實施本單位推薦工作。
校、院兩級推免生工作小組成員,須無近親屬為學校應屆本科畢業生。
第五條 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教育部年度下達的推免生名額確定各學院推免生名額。其中,國家級人才培養基地專業按應屆本科畢業生人數的50%左右確定,自治區級人才培養基地專業按應屆本科畢業生人數的25%左右確定,其他專業按比例均衡確定。藝術學院、鄂爾多斯學院、滿洲里學院的推免生名額由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視當年推免生工作實際確定。
第六條 推免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納入國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錄取的應屆畢業生(不含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獨立學院學生)。
(二)具有高尚的愛國主義情操和集體主義精神,社會主義信念堅定,社會責任感強,遵紀守法,積極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奮學習,刻苦鉆研,成績優秀;學術研究興趣濃厚,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和專業能力傾向。
(四)誠實守信,學風端正,無任何考試作弊和剽竊他人學術成果記錄。
(五)品行表現良好,無任何違法違紀受處分記錄。
(六)按平均學分績點(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排名,截至推免生工作前,國家級人才培養基地專業學生平均學分績點在本專業前60%,自治區級人才培養基地專業學生在本專業前40%,其他專業學生在本專業前25%,且所修課程均已合格。同等條件下,科研創新能力和創新成果突出者優先。
(七)有較高的外語應用水平和能力。非外語專業學生,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達425分以上(含425分,以下同);蒙古語授課班學生、藝術類學生可適當放寬,但須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達355分或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成績達50分以上。第一外語為其他語種的,需提供等同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的成績證明。同等條件下,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成績達425分以上者優先。
(八)專業基礎扎實、實踐能力和創新意識強,在科研訓練過程中表現出特殊學術專長或突出培養潛質者,經三名以上本校本專業教授聯名推薦,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嚴格審查、綜合考慮,可不受綜合排名和外語條件限制。學生有關說明材料和教授推薦信須進行公示。
第七條 根據學校培養創新人才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可就學生科研創新能力,對計算學生平均學分績點做出相應補充規定。
第八條 工作程序
(一)每年9月初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教育部年度下達名額確定各學院分配名額,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年度計算學生學分績點的補充規定。
(二)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自愿填寫《內蒙古大學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資格申請表》,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包括內蒙古大學學生成績單、全國大學英語四級或六級成績單、獲獎證書、科研工作證明材料、發表論文原件、專利證書等。具有特殊學術專長或突出培養潛質申請者還需提供三位教授聯名推薦書及其他證明材料。
(三)學院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計算學生平均學分績點,分專業進行學習成績排名,擇優確定初選名單。
(四)通過初選的學生,要填寫教育部統一制定的《全國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登記表》,經學院推免生工作小組審核蓋章后,報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五)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按照規定審核后,將審定名單在學校和各學院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對有異議的學生,學校要查明情況,公布處理結果。如無異議,由學校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進行審核,并向教育部備案。
(六)公示無異議的學生在教育部“全國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注冊,完成相應后續工作。
通過上述程序的學生即取得推免生的資格。
第九條 在教育部規定的推薦工作截止前,獲得資格的推免生如果本人放棄,該推免生名額退回學校,由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重新分配。
第十條 被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入學統一考試。
第十一條 加強推免生工作管理與監督,嚴禁開具假證明或改動學習成績、專業內排名等。以上情況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被推薦者的推免生資格,對參與舞弊行為的當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對在申請推免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學生,一經發現,即取消推免生資格,并按《內蒙古大學學生管理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三條 推免生工作中學生的申訴,納入校內申訴渠道。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9月19日學校印發的《內蒙古大學關于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內大發〔2006〕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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