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余某某、向某某報名參加2015年下半年佛山市高明區公開招錄機關事業單位雇用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報考荷城街道城鄉綜合整治所執法人員(職位代碼:A33)職位。
在2015年9月26日高明區公開招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筆試中,該2名考生在答題卡和答題紙相互填寫對方姓名和考號,構成由他人替考以及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事實。根據《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筆試工作規范(試行)》,第三章第十四條,“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考試資格,并在二年內不得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2.請人代考或代人考試的”,余某某、向某某2名考生在本次考試中違反了考試管理有關規定,出現了違紀違規行為,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考試資格,并在二年內不得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
特此通告。
佛山市高明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9月30日
考生情況詳情請參考:http://zzb.gaoming.gov.cn/cwgk/ryjl/201509/t20150930_5423780.html
更多信息請查看廣東省事業單位招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