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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將我院對2015年9月全國英語等級考試中所認定的違規考生準考證號、違規行為、以及相應的處理意見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存在異議,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內向我院陳述和申辯。公告期滿后,我院將依法作出正式處理決定。聯系電話:0571-88908513。
2015年9月21日
準考證號 | 級別、種類 | 違規行為 | 處理依據 | 擬處理意見 |
010115200777 | 三級、筆試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 第六條,第九條 | 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010115200470 | 四級、筆試 |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 第五條,第九條 | 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
030115230242 | 三級、筆試 |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參加考試的 | 第六條,第九條 | 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048215220037 | 二級、口試 |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 第六條,第九條 | 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090115200672 | 三級、筆試 |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 第六條,第九條 | 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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