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做好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簡稱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登記工作,保證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持有者有效完成接受繼續教育或參加業務技術培訓(簡稱繼續教育)的任務,規范組織此項繼續教育的有關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見,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從即日起認真組織落實。
一、繼續教育的主要對象是參加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并獲得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者。
二、繼續教育的主要內容是計算機軟件、計算機網絡、計算機應用技術、信息系統、信息服務等領域新的知識、技術、標準和法規。
三、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登記管理辦公室負責制定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組織擬定、審批繼續教育培訓大綱等,信息產業部電子教育中心負責繼續教育的具體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繼續教育工作。
四、繼續教育每三年為一個周期。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持有者每次登記時,必須完成繼續教育學時累計數應達到180學時以上,而且每年完成繼續教育的學時數不得少于40學時。
五、完成繼續教育可以參加有關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脫產、半脫產、業余培訓的學習,也可以采取在崗學習的方式。各種學習形式折算成學時數的方法在繼續教育培訓大綱中規定。
六、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完成繼續教育的時間可以順延,順延時間最多為一年:
(一)年度內在境外工作超過六個月的;
(二)年度內病假超過六個月的;
(三)生育;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人員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有關單位出具證明。
七、繼續教育培訓機構負責招生宣傳、聘請教學人員、組織開展培訓、記載培訓情況、出具培訓證明等工作。
八、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一) 獨立法人單位,可依法面向社會舉辦教育培訓班;
(二) 具備能承擔繼續教育培訓的師資、教學設備和教學環境等條件;
(三) 在本行政區域信息技術教育培訓方面具有較強的管理和技術優勢;
(四) 在本行政區域具有良好的教育培訓質量聲譽。
具備以上條件的單位可以向當地證書登記實施機構提出申請,經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報信息產業部電子教育中心備案,作為全國信息技術人才培訓基地,方可從事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九、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培訓大綱和有關規定組織培訓。具體工作中,要對參加培訓的所有學員以及每個學員的培訓學時數和結業情況作詳細的記錄,并由負責人簽字確認。培訓記錄和向學員出具的憑證應保留三年備查。
十、從事繼續教育的教學人員,應具備較高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平:
(一)承擔取得高級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教授職稱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
(二)承擔取得中級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職稱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
(三)承擔取得初級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講師以上(含講師)職稱或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
十一、參加繼續教育的學員自愿選擇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繼續教育形勢以及具體參加時間。
十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采取適當方式對本地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進行年度檢查評估,檢查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 繼續教育工作實施情況;
(二)教學計劃、培訓教材的選用、培訓時間的安排、師資情況、教學環境與設備情況等;
(三)培訓的質量、受訓人員的滿意程度等。
對檢查評估不合格的單位,應責令其限期整頓,整改效果不理想的,應取消其從事繼續教育培訓的資格,并報信息產業部電子教育中心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辦公廳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