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復審需要提供加分依據原件,請問加分依據要去哪里辦?
回復:筆試加分
(1)在我州服務或我州生源在外地服務的“四類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筆試成績加3分(四類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指: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以上符合規定的人員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資格復審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確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下同)筆試成績加5分,資格復審時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頒發的《革命烈士證明書》及戶口證明(需證明與烈士間的關系);對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筆試成績加3分,資格審核時需提供民政部門認定并頒發的《人民警察因公犧牲證明書》及戶口證明(需證明與因公犧牲人員的關系)。
(3)按照《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州委《貫徹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族工作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決定〉實施意見》(文發〔2006〕24號)精神,對我州的少數民族考生按照學歷層次予以筆試成績加分優惠,大學本科以上畢業加3分,大學專科畢業加1.5分,中專畢業加1分。符合加分優惠的少數民族,需在資格審核時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冊原件及復印件等相關資料。
(4)根據《文山州優秀運動員升學就業辦法》(文政發〔2005〕93號文件)規定符合加分的優秀運動員,按文件規定辦理,并在資格審核時提供相關資料。
同時符合上述幾項加分條件的,按最高一項加分,不累計加分。具備加分條件而未選擇加分的,視為自動放棄加分資格;不具備加分而選擇加分的,取消本次筆試成績,并處三年禁考的處罰。報名人員的加分信息在資格復審時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