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事業單位的涵義及其性質
一、事業單位的內涵
事業單位的概念是我國所特有的,世界上其他國家沒有事業單位這樣的稱謂。國際上通常把類似于我國事業單位的機構稱之為社會公益性組織或公共機構,主要指學校、醫院、協會、孤兒院等部門。
事業單位作為一種社會組織,產生于新中國建立之初,但當時還未稱其為事業單位。1955年彳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1954年國家決算和1955年國家預算的報告》中,從經費使用的角度首次使用了事業單位的概念。之后,在1963年7月,由國家編制委員會代國務院草擬的《關于編制管理的暫行辦法》,把事業單位界定為“為國家創造和改善生產條件,促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
1965年5月,國家編制委員會制定的《關于劃分國家機關、事業、企業編制界限的意見(草案)》中把事業單位界定為“凡是直接從事為工農業生產和人民文化生活等服務活動,產生的價值不能用貨幣表現,屬于全民所有制的單位,列為國家事業單位編制”。
1984年,全國編制工作會議印發的《關于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編制管理的實行辦法》中把事業單位表述為,“凡是為國家制造或者改善生產條件,從事為國民經濟、人民文化生活、增進社會福利等服務活動,不是以為國家積累資金為直接目的的單位,可定為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
1998年,國務院發布了《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首次從法律上將事業單位界定為,“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再一次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包括:“公益性非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2004年6月,國務院關于《修改(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決定》再次重申了1998年的界定,即事業單位就是“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