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糾紛及其解決方式
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難免會發生各種民事糾紛,如房屋產權糾紛、合同糾紛等。民事糾紛若不能得到妥善解決,既損害了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又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響社會的安定,因此,各國都建立了相應的處理民事糾紛的制度。
1.調解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2.仲裁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仲裁不同于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3.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二、民事訴訟的特征
1.民事訴訟具有公權性
民事訴訟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
2.民事訴訟具有強制性
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3.民事訴訟具有程序性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