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程序概述
(一)執行和執行程序
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內容,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后盾,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執行程序是指保證具有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得以實施的程序。
(二)執行的原則
執行的原則包括:①執行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根據;②執行的對象只能是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行為,不能對執行人的人身采取強制措施;③
人民法院執行與有關單位、個人協助執行相結合的原則;④申請執行與移送執行相結合的原則;⑤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⑥依法
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與適當照顧被執行人的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三)執行程序的一般規定
1.執行機構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2.執行根據
能夠作為執行根據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主要有:①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②其他機關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
③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認并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或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裁定書。
3.執行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仲
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負責執行。
4.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被執行的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張權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變更執行的請求。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
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發現判決、裁定
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除案外人可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外,執行員在執行本院或上級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
誤的應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院長審查處理或經院長批準,函請上級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