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參與人概述
刑事訴訟中的訴訟參與人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享有一定訴訟權利、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除專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的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訴訟參與人可分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地位、參與訴訟活動的范圍和方式以及對刑事訴訟過程的影響程度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的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成為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必備條件是:①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能會受到刑事訴訟活動過程和結局的直接影響;②當事人在訴訟中擁有較廣泛的訴訟權利,并能對訴訟過程和訴訟結局發揮比其他訴訟參與人更大的影響。
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①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②具有法定理由時可以申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或者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③有權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申請復議一次;④有權對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對其人身進行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⑤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向證人發問并質證,辨認物證和其他證據,并就證據發表意見,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和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勘驗或者鑒定,互相辯論等;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除公安司法人員以及當事人之外,參與訴訟活動并在訴訟中享有一定訴訟權利、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的規定,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其他訴訟參與人與訴訟結局并無直接利害關系,其參加刑事訴訟不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實體權利,而是在某一環節或者某一方面協助刑事訴訟的進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并不能啟動訴訟程序或者對訴訟進程產生直接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