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司法協助的概念和意義
刑事司法協助是指不同國家的法院或司法機關之間,根據本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雙邊互惠原則,相互請求代為或者協助實行與刑事訴訟有關的司法行為。它不僅是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一項重要內容,而且是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狹義的刑事司法協助是指與審判有關的刑事司法協助,包括:送達刑事司法文書、詢問證人和鑒定人、搜查、扣押有關物品的移交和提供有關法律資料等等。廣義的刑事司法協助除包括狹義的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外,還有引渡等內容。引渡是指一國把當時在其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犯有罪行和判刑的人,根據有管轄權的國家的請求,依照條約或互惠的基礎,移交給該國進行審判或處罰的一項制度。
開展國家間的刑事司法協助有如下重要的意義:①刑事司法協助的順利進行有利于國家有效地打擊犯罪。隨著社會發展,跨國犯罪或犯罪后潛逃國外的現象呈上升趨勢,而各國是獨立的主權國家,具有獨立的司法權,進行國家問的刑事司法協助是為了使潛逃國外的犯罪嫌疑人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②國家間的刑事司法協助有利于尊重國家的司法主權。國家間的刑事司法協助是兩個具有司法主權的國家在刑事案件打擊犯罪方面的配合和協助。開展國家間的刑事司法協助,需要在尊重國家的司法主權的基礎上進行。
二、刑事司法協助的法律依據
刑事司法協助的法律依據分為四種:①國家間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②國家間簽訂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③國家間臨時達成的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互惠協議;④國內法律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這條規定對刑事司法協助作了原則性規定,2001年3月26日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詳細規定了引渡這一國際刑事司法協作的重要形式。同時,我國刑事司法協助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我國司法機關進行刑事司法協助,有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根據該條約規定的途徑和方式辦理,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無相應條約規定的.按照互惠原則通過外交途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