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 約
1.要約的概念和要件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該符合下列規定:①內容具體確定;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該條規定揭示了要約的性質及其構成要件。
要約在商業活動和對外貿易中又稱為報價、發價或者發盤。發出要約的當事人被稱為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被稱為受要約人。
一項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這樣幾個條件: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是一種事實行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并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都為要約邀請。但是,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如懸賞廣告是不同于一般廣告的一種特殊廣告形式,它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懸賞廣告中規定的行為的任何人,給予廣告中約定的報酬的意思表示行為。只要有人完成了懸賞廣告所約定的行為,合同即告成立,廣告人應依廣告支付報酬。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首先,要約的目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要對方想跟自己訂立合同。其次,要約一發出,要約人即受法律約束,要約邀請發出后,對于要約邀請人來說是沒有法律上的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