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區縣及以下機關公務員和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工作經歷的時間如何界定?
答:區縣及以下機關公務員和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工作經歷時間起算點為到區縣及以下機關和參照管理單位正式報到之日。在其他地市所轄區縣及以下機關和參照管理單位工作時間,可與在我市區縣及以下機關和參照管理單位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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