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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校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隊伍建設,提高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碩士生導師),是指負責確定碩士研究生學術方向,對碩士研究生開展具體研究和完成學位論文進行指導,關心碩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全面承擔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責任的教師。
第二章任職條件
第三條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熱心研究生教育工作,身體健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有團結協作精神,能嚴格遵守學術規范,能認真履行碩士生導師職責。
第四條申報碩士生導師任職資格者應具備下列資歷條件之一:
(一)正高職稱者或具有博士學位的講師。
(二)副高職稱者年齡在57歲以下,其中45歲以下者應具有碩士學位。
第五條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較強的科研能力,活躍在本學科研究前沿,已形成較穩定的研究方向。申報碩士生導師任職資格者,近三年內(自申報之日起前推3年計算,下同)應具備下列科研條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下同)在CSSCI\CSCD來源期刊公開發表3篇以上(含3篇)與所申報學科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或有被SCI收錄的論文1篇以上(含1篇);或有在校定權威刊物發表的論文1篇以上(含1篇)。
(二)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與所申報學科專業相關的科研課題1項以上(含1項);或主持、完成省級鑒定的科研成果2項以上(含2項);或主持完成國家級鑒定的科研成果1項以上(含1項)。
(三)正式出版與所申報學科專業相關的專著或譯著1部以上(含1部,署名為前2名);或編著供高校使用的教材(如系集體編者,本人應為主編,并承擔不少于5萬字的撰寫任務)。
(四)省部級政府獎獲得者(一等獎署名排名前3名,二等獎署名排名前2名,三等獎署名排名第一)。
以上科研成果以學??蒲刑幗y計資料為準。
第六條承擔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科研課題或主持其他科研課題,且科研經費較為充足。承擔國家級科研項目的教師,遴選時可優先考慮。
第七條具有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豐富的教學經驗,能完成本學科專業一定的本科生教學任務,并且能高質量地講授本學科專業碩士生學位課程或反映當前國內外重要學術成果的研究生必修課。
第八條特殊學科專業如確有高水平的專業技能者,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初審,上報學校審核,可適當放寬對學歷和科研成果的要求。
第九條 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務院學科評議組成員、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專家、長江學者、芙蓉學者、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新世紀百千萬工程”國家級人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人選、湖南省優秀社科專家、被985或211高校遴選為博士生或碩士生指導教師者,授權學科終期驗收中的學科帶頭人及學科方向負責人,可經校長辦公會直接認定。
第三章職責
第十條 在校研究生管理部門的統一組織下,參與統考研究生入學考試命題、評卷、復試、錄取等工作。
第十一條 參與制定本學科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指導研究生制訂個人培養計劃并督促實施。
第十二條 承擔研究生課程教學或學術講座,拓寬研究生學術視野;探索科學的教學方法,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第十三條 指導研究生進行科學研究,輔導研究生閱讀本學科(專業)研究領域國內外文獻資料,積極為研究生參加學術會議、發表科研成果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對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做出鑒定,嚴格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對研究生的重修、勸退等提出意見。
第十五條 全面負責研究生學位論文指導工作,加強對研究生社會調查、學位論文選題、開題報告撰寫、學位論文寫作等的指導。
第十六條 既教書又育人,重視對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質和學風培養,引導研究生全面發展;因材施教,注重研究生創新性思維的培養,引導研究生產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第十七條 協助碩士生導師組和有關職能部門做好研究生學年考評、畢業鑒定及就業指導工作。
第十八條 積極參與學科(專業)點建設,為所在學科(專業)點發展作出貢獻。
第十九條 認真學習并自覺遵守國家和學校有關研究生教育管理方面的規定,并教育研究生切實遵照執行。
第四章 權利
第二十條 為發展交叉學科和拓寬研究生專業知識面,根據培養工作需要,各學科(專業)碩士學位授予點(以下簡稱學位點)成立碩士研究生導師指導小組(以下簡稱導師組)。在組長主持下,導師組成員應發揮自己的專長,做好研究生培養指導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和院(所)應盡量創造條件,積極支持碩士生導師出國進行短期訪問、講學,進行合作研究或參加國際學術會議。鼓勵和支持碩士生導師及其研究生在國內外重要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
第二十二條 碩士生導師和導師組成員在研究生公開發表的論文中起重要作用者可以署名。碩士生導師和研究生合作發表的研究成果,如碩士生導師排名第二,在申報成果(碩士生導師考核)時,可視為第一作者。
第二十三條 碩士生導師指導研究生的工作量屬于教學工作量,由學校統一計算課時量和分配課酬。
第二十四條 指導研究生的導師,給予一定資料費補助,該費用在其所指導的研究生碩士學位論文通過答辯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同意授予其學位后一次性支付。
第五章 遴選和聘任
第二十五條充分調動碩士生導師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新性,鼓勵競爭,注意學科專業近期研究和長期發展相結合,在發揮老教師作用的同時,努力創造條件,讓優秀中、青年教師迅速成長為學術帶頭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聘中、青年教師為碩士研究生導師。
第二十六條遴選碩士研究生導師應綜合考慮教師自身條件、學校整體發展需要、招生規模、經費和設備等諸多因素,堅持德才兼備、力量集中、優勢發揮、重點保證的原則,防止按碩士生授權點平分遴選指標的傾向。
第二十七條學校每次聘任碩士研究生導師有效期為3年,經考核合格者,可繼續聘任為碩士生導師。
第二十八條遴選辦法和程序
(一)遴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具體步驟如下:
1.本人提出申請,填寫《湖南商學院申請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簡況表》,由擬申請學科的學科組集體推薦。
2.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召開會議(需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會),根據碩士研究生導師的條件,對申請者進行評議、審核,并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獲到會委員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同意票者為通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將通過的碩士研究生導師名單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3.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會議(需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會),對申請人進行審核并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獲到會委員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同意票者為通過。
4.表決結果報學校批準后予以公布。
(二)獲得某學科專業碩士研究生導師資格的申請人被聘任后,可列入下一年該學科專業碩士生招生計劃。
因學位點建設需要,需由原學科專業轉相關學科專業招生的指導教師,應本人提出申請,填寫《湖南商學院研究生指導教師轉專業申請表》,經擬轉入學科專業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在每年6月1日前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確認。
(三)每位碩士生導師一般只在一個碩士點擔任指導工作,如確有必要,申請跨學科專業兼崗的碩士生導師,須在已任碩士生導師的學科和申請兼崗的學科同時具備上述遴選條件,并按程序重新參加兼崗學科的碩士生導師遴選。兼崗學科專業最多不得超過3個,如達到3個,須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特別申請。
(四)申報者對在遴選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以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逐級提出申訴,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及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均應受理,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做出仲裁。
(五)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如發現虛假情況,即取消其本次遴選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學校學科建設和培養研究生的實際需要,可選聘校外兼職碩士生導師。選聘為我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的人員,應擁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在本碩士點所在學科取得較大的工作成就,科研成果豐富。選聘兼職碩士生導師,須由申請人員向有關學院(部)提出書面申請,經本碩士點導師組組長提議,具體選聘程序和選聘標準與校內申請人員相同。
聘任為我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的人員須與學校簽訂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及其他有關事宜。
第三十條 碩士生導師與研究生實行雙向選擇。采取研究生提出申請,碩士生導師同意,導師組組長審批,校研究生管理部門備案,確定指導和被指導關系。
第六章 考核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碩士生導師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己斯ぷ饔蓪W校研究生處負責組織,各二級學院負責實施。二級學院每年對在任碩士生導師的教學科研情況、研究生培養和學位論文質量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學校每3年對碩士生導師考核評估一次。對認真履行碩士生導師職責,在研究生培養、學位與學科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碩士生導師,給予表彰獎勵;對不能履行職責,難以保證碩士生培養質量的,給予暫緩指導直至取消碩士生導師資格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碩士生導師有下列情況者,視為不再具備碩士生導師資格,處理意見由二級學院上報學校研究生處,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暫緩或取消其碩士生導師資格。重新申請碩士生導師資格時,需按新增碩士生導師遴選程序審批。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暫緩研究生招收資格:
1.3年內未新獲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者或3年內未出版專著、教材,發表論文未達到要求者;
2.不認真履行碩士生導師職責、學術道德較差、違反研究生教育規章制度者。
整改后達到要求者,經本人申請并報研究處審查同意,可自下一年恢復招收研究生資格。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取消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1.連續兩次被暫緩招生者;
2.所指導研究生碩士學位論文在3年內累計兩人次沒有通過“雙盲”評審者;
3.所指導研究生碩士學位論文3年內在省學位辦學位論文抽查中累計兩次出現“D”等級者;
4.受黨紀、行政處分者或刑事處分者;
5.連續3年未招收到研究生者;
6.因身體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實際指導研究生達3年以上者;
7.出國逾期不歸、調離(或長期離開)工作崗位者。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校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湖南商學院黨政辦公室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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