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促進國防建設、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規定》、《云南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促進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后,到本州安置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機構(以下簡稱安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組織實施。
退役士兵回到征集地30日內,必須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縣(市)人武部和安置機構報到登記。
第四條 退役士兵的安置堅持從哪里來、回哪里去; 以實行貨幣補助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為主,以文化考試和服役期間的檔案實績考核(以下稱雙考)就業安置為輔的安置原則。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規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
第六條 未畢業應征入伍的在校普通本科、高職、高專生退役后,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按照城鎮退役士兵的有關政策規定予以安置;退役后自愿完成學業的,由安置地教育部門負責復學。普通高中、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應屆畢業生入伍退役后,仍按照城鄉有別的相應政策回原戶口所在地安置。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給予安置。
(一)服役期滿正常退出現役的城鎮士兵;
(二)服役期未滿因部隊建設需要或家庭原因,經軍以上機關批準提前退出現役的城鎮士兵;
(三)服役期間家庭戶籍因經濟發展建設需要由農業轉為非農戶口,并且未領取失地補助或其他特殊情況的;
(四)本州以外入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士官管理規定》,經省安置機構批準的轉業士官;
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士兵和五級(含五級)以上傷殘軍人優先安置。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予安置。
(一)服役期未滿因違法、違紀被部隊退回原籍的城鎮士兵;
(二)城鎮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3個月不到被安置單位辦理報到手續的;
(三)經考試自愿選取崗位,安置機構開出安置介紹信后逾期30日不到人事人才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或不到接收單位報到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或偽造傷殘、文憑、立功榮譽證明的;
(五)待安置期間有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征兵時占用農村入伍指標,沒有《非農優待安置證》的城鎮退役士兵;
(七)服役期間家庭戶籍因政策性由農業轉為非農戶口,并已領取失地補償費的城鎮退役士兵;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安置的。
第九條 本州轄區內入伍并持有《非農優待安置證》的城鎮退役士兵,以雙考的分數為依據,從高到低,公開、公正、公平、擇優選崗安置。參加雙考錄用后不愿意選崗就業的,按政策規定以自謀職業安置,對不愿意自謀職業安置的不再保留安置資格。
第十條 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在招錄公務員和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設置一定比例的退役士兵名額。
第十一條 城鎮退役士兵以自謀職業補助方式領取一次性補助安置的,按照《云南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促進辦法》規定標準發放:義務兵以安置地上年度在職職工年人均工資的二倍為基數計發;士官以此為基數,每增加一年軍齡按照上年度在職職工年人均工資的40%增發。
第十二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排農村、農場退役士兵的生產、生活,并以安置地上年度農民、農場年人均純收入的一年標準發給農村、農場退役義務兵一次性安家補助費;士官每增加一年軍齡按照上年度農民、農場年人均純收入的20%增發。
自2008年11月1日起,從農墾系統占非農指標應征入伍的士兵,退出現役后,自謀職業的安置補助按照第十一條執行;占農業指標應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按照前款執行。
第十三條 各級安置機構和人才服務、勞動就業機構應當定期舉辦退役士兵供需見面會,實行雙向選擇,促進就業和自主擇業。
第十四條 城鄉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經費和自謀職業補助金及安家補助費,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當年退出現役士兵總數列出預算,報本級政府批準后,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十五條 城鄉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從事個體私營及第三產業的,持安置機構頒發的《自謀職業證書》或《退伍證》,可享受國家、省、本州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同等扶持、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城鎮退役士兵已確定安置單位的,因接收單位未按規定時間辦理接收手續或者接收后未能安排上崗的,由該單位按照本單位同工齡在崗職工當年月平均工資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費。
第十七條 退役士兵被用人單位接收安置后,其軍齡和待安置期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同等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支付失業、養老、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八條 城鎮退役士兵在雙考安置中未被錄用的,轉為貨幣補助自謀職業安置;凡被轉為貨幣補助自謀職業安置的,在接到安置機構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不領取貨幣補助金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九條 退役士兵安置期只限當年有效。
第二十條 各級安置、教育和勞動職業培訓機構,應本著退役士兵自愿參加、自主選擇、免費培訓的原則,引導退役士兵在退出現役1年內,積極參加2年以內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培訓期限最短不少于3個月,并頒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培訓經費納入縣(市)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 縣(市)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建立退役士兵人才庫,實行人事代理,免費管理自謀職業的城鄉退役士兵個人檔案;黨團組織關系由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基層組織接收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對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依照《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在安置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視情節給予行政問責,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州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4日起施行。2002年5月29日州人民政府頒布的《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第4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