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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文件精神,推動學校綜合教育改革,構建多元化人才培養模式,提高教學質量,培養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專業人才,學校從2015年起啟動大類招生模式。為做好大類培養的專業分流工作,確保“陽光透明、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類培養的目的是拓寬基礎,發展個性,綜合培養,提高素質。讓更多學生可以根據自身的興趣、愛好、特長選擇專業。鼓勵學生自主學習和自我管理,激發學習熱情,培養競爭意識,促進學風建設,提高人才質量。
第三條 大類培養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通識教育和專業通識教育,以全校性公共課程和專業基礎課程為主;第二階段為專業教育,以專業課程和素質拓展課程為主。
第四條 專業分流的條件
大類培養在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之間依據專業容量、學生志愿、學業情況和學術特長四個條件實行專業分流。
(一)專業容量:各專業根據本專業發展規劃與人才培養規劃,預先設定本專業容量。
(二)學生志愿:學生根據通識教育階段和專業通識教育階段對專業的了解,結合自身興趣愛好與職業規劃,填報專業志愿。
(三)學業情況:是否已修讀專業必需的基礎課程是專業分流的重要條件,如報讀學生人數超出預設專業容量,則學業成績也是專業分流的重要條件。
(四)學術特長:擁有某學科專業方面的學術特長在報讀該專業時可優先考慮。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可認定為具有相應的學術特長。
1.在各類學科專業競賽中,獲國家級或省級三等獎及以上獎勵的個人參賽者或團體代表隊的骨干隊員;
2.申報專利,排前四名以內(包括第四名);
3.在正式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排名在第三作者以前(包括第三作者);
4.獲得廳級及以上科技成果獎勵,排前五名以內(包括第五名);
5.已有其它發明創造,或具有與專業相關的顯著特長;
6.高中階段參加全國性學科競賽獲得國家級一等獎、二等獎或省級一等獎。
第五條 專業分流的原則。學生只能在學校招生專業大類內進行專業選擇。專業分流前,各院(系)要做好學生動員工作,讓學生充分了解各專業的特色,引導學生正確選擇專業。
(一)專業發展需要原則:專業分流應能滿足院(系)制定的學科專業發展規劃,符合學校學科專業發展規劃與人才培養規劃的要求。
(二)學生自主選擇原則:以學生自主填報專業志愿為基礎,結合院(系)專業教學資源與學生專業發展水平進行專業分流。
(三)滿足修讀條件原則:部分專業在進入專業教育前需修讀相關的基礎課程,這類課程即為該專業必需的基礎課程,院(系)須提前公布這類課程名稱。
(四)擇優合理安排原則:部分專業可能出現報讀學生人數超出預設專業容量的情況,此時應根據學生的學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安排,有學術特長者優先。
(五)自主性、鼓勵性、指令性相結合原則。在尊重學生志愿的同時,為避免各專業人數嚴重失衡,保證各專業均有適量的學生報讀,原則上采取鼓勵性政策和指令性措施相結合的分流措施,引導學生報讀相關專業。
第六條 專業分流組織與實施
(一)學校成立大類專業分流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監督大類專業分流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分管教學副校長擔任,成員由教務處、招生就業處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相關院(系)負責人組成。
(二)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教務處,負責處理大類專業分流工作日常事務,并聯合招生就業處對院(系)分流工作進行指導。
(三)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大類專業分流工作監督小組。對專業分流工作實施全程監督。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四)相關院(系)成立專業分流領導小組,負責專業培養與分流的具體工作。在第三學期(11-12月)組織學生進行專業預選,根據專業分流的條件和原則,參考預選結果,結合本院(系)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的專業分流辦法。
第七條 專業分流的時間
專業分流的時間在第三學期末。各院(系)完成學生專業分流后,上網公示分流結果,公示期為一周,公示期滿,學生對分流結果無異議后,各院(系)在第四學期開學前將分流情況上報教務處,最終由學校大類專業分流工作委員會確定專業分流結果。分流結果一經確定,不得做任何調整,學生于第四學期起按分流后的專業修讀。相應院(系)要做好后續的教學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按大類專業招收的學生,若因休學、保留學籍、公派出國(境)留學等學籍異動情況不能參加本年級專業分流的,復學后由相應院(系)按入學年度大類招收專業組織補分流。
第九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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