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事業單位2015年招聘人員暫行辦法
來源:甘肅農業大學 閱讀:962 次 日期:2015-05-30 11: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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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招聘行為,提高事業單位人員素質,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業單位招聘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實施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和事業單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員,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招聘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或批準聘用的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第四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以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編制及組織部門、人社部門核準的崗位為依據。在編制及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內出現崗位空缺時,才能招聘人員。

第五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要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黨委、政府宏觀管理和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實行考試、考核的方法。

第六條 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是全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主管機關,負責全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政策指導、監督檢查、管理、招聘計劃的審定備案,按照權限分別負責省直黨群系統和政府系統所屬事業單位的公開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部門負責審定本轄區招聘計劃,組織實施和管理本轄區的招聘工作;縣(市、區)承擔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部門負責審核、制定本轄區招聘計劃,配合市(州)做好公開招聘的具體工作。

省直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指導管理,招聘計劃審核及組織實施工作。市(州)以下事業單位管部門在公開招聘工作中的職責由市(州)確定。

事業單位提出本單位的招聘計劃,按照組織部門、人社部門及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成立由本單位人事(干部)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職工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招聘工作機構,負責招聘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招聘范圍、條件與資格審查

第七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應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應聘。已有工作單位的人員,須經原工作單位出具同意應聘的證明方可報名。

第八條 事業單位公共招聘人員原則上一年進行一次。

第九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品行良好。

(三)具有招聘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四)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工勤技能崗位應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具備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或要求。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或者招聘工作組織部門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和證明、證件等進行審查,確定符合招聘符件的人員。

第十二條 符合招聘條件的應聘人員須填寫《甘肅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報名登記表》,進行報名登記。

第三章招聘程序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基本程序是:

(一)事業單位提出招聘計劃。主要內容包括:

1.按照核準的本單位崗位設置方案和崗位空缺情況,提出招聘崗位的數量、名稱等;

2.招聘人員的數量、資格、條件、招聘方式等;

3.填寫《甘肅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計劃申報表》;

4.本單位關于落實招聘工作的準備情況;

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主管部門審核招聘計劃。主要內容包括:

1.核查事業單位的編制和崗位情況;

2.審核招聘崗位所需人員的資格條件、招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3.審核《甘肅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計劃申報表》;

4.需要審核的其他情況。

(三)審定、備案招聘計劃。省直事業單位將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甘肅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計劃申報表》報省編辦審核編制后,按管理權限分別報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審定;市(州)的年度招聘計劃報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審查備案,并填寫《甘肅省市(州)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計劃備案表》;縣(市、區)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報市(州)審定。

(四)發布招聘公告。

(五)報名與資格審查。

(六)考試、考核。

(七)公布成績。

(八)考察。

(九)體檢(體檢標準暫參照《公務員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十)根據考試、考核結查,提出擬招聘人員。

(十一)公示擬招聘人員。

(十二)上報批擬招聘人員。

(十三)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公開發布招聘公告。省直事業單位按管理權限分別由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發布。市(州)、縣(市、區)由市(州)主管部門發布。招聘公告的內容包括:招聘單位名稱、招聘崗位和人數;招聘崗位所需資格條件;招聘辦法;考試、考核時間及范圍;報名方法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四章考試與考核

第十五條 考試內容應為招聘崗位所必需的職來能力,專業能力和專業技能。原則上不將職業能力作為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筆試內容。管理崗位應進行職業能力考試??荚嚦煽儽仨毩炕?/P>

第十六條 考試科目與方式應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

第十七條 考試可采用筆試、面試、實際能力測試等多種方式。個別緊缺專業的崗位,省直事業單位按管理權限分別經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批準可單獨招考。市(州)、縣(市、區)事業單位由市(州)批準。

對于應聘工勤技能崗位的人員,可根據需要重點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

第十八條 招聘崗位至少有3人以上(含3人)報考方可開考。報考人員省于3人時,按緊缺專業的崗位招聘。

第十九條 考核應側重于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業務能力和工作實績等。

第二十條 考試的組織實施。省直事業單位的職業能力考試工作按管理權限分別由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組織;專業能力考試考核和實際操作測試由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組織。市(州)、縣(市、區)的考試工作由市(州)統一組織。

組織部門、人社部門可委托考試服務機構和人才服務機構為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各市(州)、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制定公開招聘考試工作規程,規范考試命題、筆試閱卷、面試組織等環節。要完善保密制度,明確分工,責任到人,確??紕瞻踩R訌姽_招聘考官培訓工作,提高面試、實際操作能力測試工作水平,增強考試公正度。有條件的市(州)和單位要加強題庫建設。

第二十二條 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中,是否面試由招聘單位決定,決定面試的,面試成績所占比例不得超過總成績的百分之三十。面試必須規范。

第二十三條 納入公開招聘的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時,原則上都要進行考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省直事業單位按管理權限分別經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審批同意,市(州)及縣(市、區)事業單位由市(州)審批同意,按照公開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

(一)具有博士學位的。

(二)緊缺專業具有碩士研究生學位、學歷的。

(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

(四)符合省上有關引進高層次人才條件的

(五)其他需要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

第五章崗位聘用

第二十四條 對通過考試、考核的應聘人員,由事業單位對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工作實績(學習成績)等情況進行考察,并對其資格條件進行復查。

第二十五條 根據考試、考核、體檢、考察的結果,經事業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擇優確定擬聘人員。對擬聘人貢由事業單位或組織招聘的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填寫《甘肅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審批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后,省直事業單位按管理權限分別報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審批;市(州)、縣(市、區)所屬事業單位報市(州)審批。

第二十七條 對經批準的招聘人員,按照崗位設置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崗位等級、簽訂聘用合同、實施崗位聘用、兌現相應待遇。

第二十八 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凡與事業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事業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條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主動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各級組織部門、人社部門要切實履行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綜合管理部門職責,建立嚴格的制度規范,加強管理,強化監督,指導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權,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指導和管理職責。公開招聘工作要主動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行為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聘人員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招聘工作組織機構及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招聘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的進行的。

(七)違返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 建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誠信記錄制度。對于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將其違紀情況載入本入誠信記錄,并在三年內不得參加事業單位招聘;對違反本辦法招聘的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四條 對違返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返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需要招聘外國國籍人員的,須報省級以上組織、人社部門核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聘。

第三十六條 經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及市(州)批準聘用的人員,可以辦理戶籍遷轉等有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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