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賢網網校上線了!
網校開發及擁有的課件范圍涉及公務員、財會類、外語類、外貿類、學歷類、
職業資格類、計算機類、建筑工程類、等9大類考試的在線網絡培訓輔導。
河南省衛生廳、中醫管理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批準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醫師注冊收費的函》(財綜字[1999]176號)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醫師注冊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計價格[1999]2267號)規定,現就醫師資格考試和醫師注冊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收費項目及標準
(一)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費。
1、執業醫師每人160元(其中:上交國家醫學考試中心40元、省考辦20元、市100元)。
2、執業助理醫師每人150元(其中:上交國家醫學考試中心30元、省考辦20元、市地100元)。
3、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每人150元(省考辦40元、市地110地)。
4、傳統醫學師承及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費每人280元(省考辦260元、市20元)。
(二)醫師資格證書費,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已取得醫師、助理醫師專業技術職稱和通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師頒發醫師資格證書,每證收取工本費5元。
(三)執業醫師注冊費(包括執業醫師證書費),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對申請執業注冊的醫師進行注冊,收取執業醫師費(含執業醫師證書工本費)每人25元。
除上述收費項目外,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向參加考試或申請注冊醫師收取任何費用。否則,交費人有權向財政、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舉報。
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報名考試前,應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或變更《收費許可證》,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
三、上述收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河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及實施辦法規定,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規定期限上繳同級財政專戶,其中,上繳國家和省考辦部門,通過財政專戶上劃。
收取的上述費用專項用于組織考試,印制證書和注冊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范圍,并按規定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支出由財政部門按批準的計劃從財政專戶中核撥,由單位按規定用途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批準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醫師注冊收費的函
1999年10月21日財綜字[1999]176號
衛生部:
你部關于《申請批準醫師資格考試、注冊收費項目及標準的函》(衛規財發[1999]229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將我國醫師隊伍的管理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同意你部在組織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進行執業醫師注冊管理時,收取下列費用:
(一)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費;
(二)醫師資格證書費;
(三)執業醫師注冊費(包括執業醫師證書費)。
二、上述收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規定。
三、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四、上述收費收入應專項用于組織考試、印制證書和注冊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上述收費收入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中,醫師資格證書費、醫師資格考試費上交衛生部國家醫學考試中心部分和執業醫師注冊費中執業醫師證書工本費部分,納入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管理,其余部分納入地方同級財政專戶管理;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按批準的計劃從財政專戶中核撥,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用途安排使用。
六、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范圍,并按規定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自覺接受財政、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醫師實踐技能考試費、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收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物價部門根據當地情況酌情審批。
八、本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更多信息請查看醫學考試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