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黑龍江省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考點/考場偶發事件處置辦法
來源:牡丹江大學網 閱讀:1802 次 日期:2015-05-13 1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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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發事件 處置方法 監考人員 考點主考

1.考生未帶或丟失“準考證”、“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 先驗明考生相貌,若與考場對照表上照片相符,可安排考生進場應考,同時將情況報告考點主考。 記錄應考考生情況,留存考生影像資料,要求下一科考試時帶來進行確認,如確實丟失,準考證由招考辦補發。

2.考試開始前考生坐錯位置 如果是本場考生,立即讓其坐到相應座位;如果是其他考場考生,應穩定考生的情緒,立即通過流動監考員報告考點主考。 責成有關考試工作人員立即查明考生的確切位置,安排考生到應到考場考試。

3.條形碼發串、貼錯 使用備用條形碼直接覆蓋住發串、貼錯條形碼。

4.發現考生本人相貌與身份證、“準考證”、考場對照表上的照片不符 在考生未進入考場前,確認是替考的,禁止其入場,通知流動巡考員將考生帶至考務辦核實相關信息;若是開考后發現的,考生先答題,考試結束后由流動巡考員將考生帶至考務辦公室。若考生不服從管理或擾亂考場秩序,立即報告主考,請有關人員將其帶出考場并按有關規定記錄。 責成有關考試工作人員對考生身份和有關信息進行核驗和甄別,,如系替考,要求替考生寫明情況并簽字;如果替考生不寫情況、簽字,需告知替考生及考生本人違紀情況,填寫《違規考生處理決定書》和考場違紀記錄單并簽字上報。

5.試卷啟封前,發現試卷袋口或密封有異常跡象 暫停拆封,立即報告考點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場等侯,記錄所耽誤的考試時間。 與監考員共同將異常情況記錄在案后,上報省招考辦,請示啟用備用卷。將有問題試卷交還試卷保密室,封存備查。如無備用試卷,按照省招考辦要求執行。延誤考生的考試時間應予補足。

6.考生拒絕接受違禁物品檢查 禁止考生入場并報告主考 做好考生的勸說解釋工作,盡量說服其接受檢查。勸說無效者禁止其進入考場。

7.試卷啟封前,發現所發試

卷與考試時間和科目不符

暫停拆封并立即報告考點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場等侯,記錄所耽誤的考試時間。

立即報考區副主任,將應考試卷送達考生。逐級上報,經省招考辦同意補足延誤時間。

8.試卷啟封后,發現內裝試卷與所考科目不符 立即裝回試卷袋內,并向考點主考報告。安排考生在考場等候,記錄所耽誤的考試時間。 派未接觸錯裝科目試卷的機動監考員接替監考工作,請示啟用備用試卷,對接觸該卷的有關人員采取隔離措施,直至錯裝試卷科目考完為止。記錄情況,立即逐級上報,經省招考辦同意補足延誤時間。

9.因試卷印刷字跡不清,考生提出詢問 如少數考生試卷字跡不清,可參閱本考場其他考生的試卷,并當眾大聲答復;如整個考場考生試卷同一處或幾處字跡不清,則立即向主考或副主考請示并記入考場記錄單。 參閱其他考場試卷,記錄情況,立即上報省招考辦。

10.試卷啟封后,發現有缺頁、漏印、重印、損壞,或部分試題漏裝、錯裝不符等情況 先讓考生答題,記錄所耽誤的考試時間。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核實情況,請示啟用備用試卷,封存問題試卷。如影響考試時間,經請示省招考辦同意后補足延誤考生的考試時間,但延長的考試時間一般不應超過30分鐘。如需人員隔離,處理同“7”。如實記錄情況。

11.試卷中發現內容明顯錯誤且無勘誤表 先讓考生答其他題,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將情況逐級上報,得到更正通知后及時更正;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維持原狀。

12.考試過程中,考生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 立即查明情況并如實填寫《考場記錄單》,同時通知違紀考生,報告主考或副主考。 按考試違紀處理,取消該生該科目考試成績。填寫《違紀考生記錄單》,并及時將處理決定書送達考生。

13.考生攜帶考試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 在考前提出要求,對仍不送交指定地點的考生,沒收物品集中保管,記入考場違規報告單。 核實具體情況,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并在考場違規報告單上簽名。

14.考生發生暈場、疾病情況 報告考點主考。不能繼續考試的,允許其退場治療。 指揮和監督醫療組予以就地治療或送至就近醫院治療。如果未到規定離場時間,暈場則實行隔離治療,所誤時間不補。

15.個別監考人員發生暈場、疾病情況 報告考點主考。 及時安排治療,并馬上安排機動監考接替工作。

16.考場秩序遇到外來干擾 盡力排除并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如無法排除,則請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并向上級報告。

17.考生未經允許退出考場又重返考場答題 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按違紀處理,如實記入《違規考生記錄單》、《考場記錄單》并報告考點主考。

核實情況,并在《違規考生記錄單》和《考場記錄單》上簽字。

18.考生在答卷上書寫的姓名、準考證號與考生本人不符 該科考試結束后,將其帶到考點辦公室,向主考說明情況,聽候處理。 詳細調查核實情況。如若是串卷、替考等違紀行為,則取消其考試資格。并作好記錄,逐級上報省招考辦。

19. 考生無意弄臟答題卡,要求更換 不影響答題或評卷的,一般不予更換;必須更換的,立即報告主考。 按規定程序申請啟用備用答題卡,但因此耽誤的考試時間不予補足。

20.考生在答題卡上答題串位 告知考生用碳素筆標明串位的答題題號,記入《考場記錄單》,錄入上報。

21.考生交卷后發現在答題卡上未涂、多涂選考題涂點或所涂題號與作答不一致 記入《考場記事單》,錄入上報。

22.考生將試卷、答題卡帶出考場 立即追回,按違紀處理,記入《違規考生記錄單》、《考場記錄單》。 組織力量,追回帶走材料,調查核實情況后,按違紀予以處理上報。

23.考生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及時制止并予以當眾警告,如再次發生類似情況,則如實填寫《考場記錄單》,同時告知考生違紀,并報告主考或副主考。 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并在《違規考生處理決定書》上簽字,處理上報。

24.監考員整理、清點考生答卷時將答卷撕破、污染 記入《考場記錄單》,報告考點主考。 核實情況,逐級上報至省招考辦。

25.聽力考試開始時,聽力光盤無聲或不清楚 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了解情況請示啟用備用光盤,報告省招考辦批準順延考試結束時間。

26.聽力考試進行中,聽力光盤無聲或不清楚 應記錄出現問題的題目,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請示啟用備用光盤,重新播放時,應從出現問題時的前一道題開始播放,并由主考及時報告省招考辦批準順延考試結束時間;如短時間內問題無法解決,應立即進行其他部分考試。同時積極解決出現的問題,在其他部分考試結束后(考生不得離開考場) 立即按規定繼續進行聽力部分的考試,并在聽力考試前請示省招考辦批準順延考試結束時間。

27.聽力考試開始時或進行中,放音設備出現故障 應立即請示主考調換備用設備。 其他參照24、25條處理。

28.聽力考試進行中,因自然現象或無法預計的因素干擾造成考試受到影響 處理辦法參照24、25條相關規定。 對偶發事件,考點應將發生的時間、范圍、故障原因及處理結果如實記錄,報省招考辦。其中有問題的光盤應單獨保存,送省招考辦復查。

29.聽力考試進行中,個別考生提出聽不清、認為中斷(非正常間斷) 告知考生繼續答題等待答復,并立即報主考。 上報省招考辦。該科考試結束,留下考場內全部考生。待初步檢測光盤、播放設備及向考生詢問詳情后,確定如何處置。

30.考試期間,需要向考生傳達上級有關通知 按考點統一的文字通知,原原本本向考生傳達,并統一書寫在考場黑板上。 召開考點有關人員會議,形成文字通知,分頭及時傳達到各考場。

31.自然災害及非人為因素影響考試的 立即逐級上報。

32. (1)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2)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

(3)搶奪、偷取他人試卷、答案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暫時扣留違規證據,集中保管,由兩位監考員在證據上寫明當事人姓名、準考證號及有關情況并簽字。同時在《考場記錄單》上做詳細記錄,報考點主考。 填寫、送達《違規考生處理決定書》。對于不便扣留的違規證據,可由考生寫出書面材料說明情況后,退還考生。

33.考生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工具的 (1)如果是進行語音通話的,立即制止,暫扣通訊工具,通知場外流動監考員(巡考員)調查通話源,在《考場記錄單》做詳細記錄,報告考點主考。對于影響其他考生和考試正常進行的,應終止其考試。

(2)如果是通過文字短信形式進行通訊的,暫扣通訊工具,通知場外流動監考員(或巡考員)保留文字短信等證據,在可能的情況下調查信息來源,在《考場記錄單》做詳細記錄,報告考點主考。 根據監考員報告的情況,進行相關調查(主要調查是否群體作弊,是否有場外組織答題的可能性)、扣留相關證據,填寫、送達《違規考生處理決定書》。對于不便扣留的違規證據,可由考生寫出書面材料說明情況后,退還考生。

34.其他偶發事件 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根據有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理或逐級上報,請示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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