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檢系統考試法律專業知識第三章第五節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 閱讀:2576 次 日期:2008-05-30 00: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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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  法

第五節  緊急避險

一、緊急避險的概念

根據《刑法》第21條的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對另一較小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從客觀上看,緊急避險是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從全局和整體利益著眼,則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權益。從主觀來看,實施緊急避險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較大的合法權益,因而沒有犯罪的故意和過失。

二、緊急避險的條件

由于緊急避險是以損害某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來保護另一合法權益,因此,與正當防衛相比,法律對它的成立條件限制得更加嚴格。

緊急避險的條件

5.沒有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這是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根據緊急避險的性質和目的,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利益,必須小于所保護的利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護的權益。至于如何權衡權益的大小,則應當具體分析。一般說來,人身權利大于財產權利,人身權利中的生命權又重于其他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大小應以財產價值的多少為標準來衡量,而不是以所有制性質來衡量。

三、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成立避險過當。構成避險過當需要具備兩方面要件:一是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超過必要限度的避險行為,造成合法權益的不應有的損失;二是行為人主觀上對避險過當具有過錯,通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根據《刑法》的規定,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量刑時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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