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法的概念
一、法的定義
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和義務為調整機制,以人的行為關系為調整對象,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在階級對立社會)或人民(在社會主義社會)意志,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價值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人們有時將法和法律作為同義詞使用,有時又將其作為兩個不同的詞使用。在本書中,除特別指明外,將二者作為同義詞使用。
法律具有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的含義。廣義的法律指法律的整體,即包括一國憲法、法律、法令、條例、決議、指示、規章、條約等規范性法律文件和國家認可的慣例、習慣、判例、法理等在內的整體。狹義的法律是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根據法定的權限和程序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我國,狹義的法律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廣義的法律還包括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為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經批準的國際條約和公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