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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育部等五部委印發《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精神,經教育部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批準,我省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調整如下:
一、取消部分全國性加分項目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下列4項全國性加分項目。對2014年12月31日前已經獲得相關加分資格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采取過渡辦法,加分項目暫時予以保留,加分分值降為5分,2018年起全部取消。具體為: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前六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前六名的。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且在報考當年經省教育廳專項資格認定合格的。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學、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的。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獎項的。
二、國家保留和完善的全國性加分項目
對教育部提出保留和完善的5項全國性加分項目,我省意見,執行國家規定,加分分值不變,適用范圍不變。具體為:
1.少數民族自治縣的少數民族考生增加10分。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增加10分。
3.烈士子女增加20分。
4.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增加10分。
5.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增加20分。
三、取消和調整我省地方性加分項目
我省地方性加分項目有3項,分別是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散居的少數民族考生、僑眷高知子女。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僑眷高知子女加分項目和散居的少數民族考生加分項目,保留農村獨生子女加分項目,加分分值不變,加分范圍只適用于我省省內高校招生。具體為:
1.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增加10分。
2.散居的少數民族考生,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
3.僑眷高知子女,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因此項加分為省人大立法,待相關法律程序辦理后執行。
四、國家關于優先錄取的規定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五、同時具備多種加分資格的處理辦法
根據國家規定,對于同時符合多種國家加分條件的考生,省教育考試院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投檔附加分。同時具備國家和我省加分條件的考生,投檔時,省外院校使用國家加分,省內院校使用國家加分與省內加分最高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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