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實施辦法
來源:華北水利水電大學 閱讀:981 次 日期:2015-03-31 15: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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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全面考察考生綜合素質和能力,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招生復試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保證質量、科學選拔、擇優錄取的原則;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復試組織

第三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錄取名單的審定、復試基本要求和復試辦法的制定及特殊問題的處理等工作。

第四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小組,負責研究生招生復試的全程監督檢查。

各招生學院分黨委負責本招生學院復試錄取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各招生學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具體領導、組織本單位的復試工作,并根據學校有關要求,結合各學科專業特點制定本單位的研究生復試工作細則。

第六條 各招生學院按學科專業成立復試小組,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各招生學院研究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開展復試工作。

第七條 學校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結合各學院各專業歷年招生情況、以及當年的生源情況,兼顧各學院各專業的發展等因素,由主管校長主持,學校研究生院與各學院協商確定各學院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

第八條 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實行校院二級管理,各學院按照學校下達的研究生招生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復試和錄取工作,學校研究生院負責監督和協調。

第九條 學校研究生院根據國家和河南省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統一安排和要求確定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的時間安排。

第十條 各學院在規定的復試錄取時間內,組織完成下列復試錄取工作:

1.確定參加復試人員的名單;

2.確定復試報到、筆試、面試、體檢等的時間和地點;

3.通知參加復試的考生;

4.組織筆試和面試,確定錄取名單報研究生院;

5.將錄取結果在24小時內通知考生。

第十一條 各學院組織筆試和閱卷,并在筆試開考前一天將筆試時間和地點報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會同校紀委辦公室派員巡視檢查??忌墓P試試卷統一報研究生院招生科存檔。

面試實行全程錄音錄像。面試音像資料在學院復試工作結束后提交研究生院招生科存檔。

第十二條 各學院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復試錄取工作。

在規定的復試錄取時間內未完成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所剩余研究生招生計劃全部退回學校研究生院,由學校研究生院統一調劑給生源較好的專業并組織復試錄取。

第十三條 少數名族骨干人才計劃(以下簡稱少干計劃)的復試錄取,第一批參加各學院組織的復試錄取,復試人員名單由學校研究生院負責提供,并由學校研究生院負責通知少干計劃考生。其后的少干計劃研究生調劑和復試錄取由學校研究生院負責,相關學院配合其面試工作。

第三章 復試資格審查

第十四條 考生的報考資格審查由各學院負責,學校研究生院抽查和復核。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考生身份。審查考生身份證上的照片與本人相貌以及初試準考證上的照片是否一致,留存身份證復印件;

(二)考生學歷。審查考生畢業證、學位證、學生證原件,留存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學生證復印件。在國外獲得學位的考生,應提供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證明,無此證明者不得參加復試;

(三)健康狀況。

第十五條 考生的試卷審查由學校研究生院會同學校紀委辦公室負責。

第四章 復試內容

第十六條 復試主要內容包括專業知識和能力、綜合素質、外語聽說能力以及思想政治品德等。

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包括大學階段學習情況及成績;本專業理論知識和實驗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知識理論發現、分析和解決專業問題的能力,對本專業發展動態的了解情況以及在本專業領域發展的潛力;外語聽說讀寫能力;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

綜合素質考核包括考生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考核;本學科(專業)以外的學習、科研和社會實踐(包括社團活動)或實際工作等方面的經歷;事業心、責任感、紀律性(遵紀守法)、協作性和心理健康情況等;人文素養、舉止、禮儀和表達能力等。

第五章 復試成績計算方法

第十七條 復試成績為200分,其中:筆試100分,外語聽力10分,面試90分。

第十八條 筆試測試考生專業素質和專業能力,考試時間3小時。筆試考試科目依據各專業當年招生簡章規定設定。

對同等學力(本科結業生、高職高專畢業滿2年的考生、成人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和跨專業報考的考生(需加試的考生名單由招生學院負責確定并通知考生),加強對本科主干課程和實踐技能的考查,要求加試2門。加試科目由考生根據所報考專業,從學校研究生處提供的加試科目目錄中選擇(加試科目不能與初試科目、復試科目相同)。加試試題難易程度按本科教學大綱的要求掌握,考試時間每門為2小時,試卷滿分為100分,60分合格。加試科目的成績作為錄取資格參考,不計入總成績。

第十九條 外語聽力測試10分。每個考生的聽力測試時間10分鐘,由各學院組織。

第二十條 面試90分。其中:外語口語測試10分。每個考生的口語測試時間為5分鐘。試題結構為二部分:A、自我介紹,不少于100個單詞;B、測試人員與考生的英語對話交流。專業面試80分,主要對考生的知識結構和綜合能力進行測試。

第二十一條 總成績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總成績=(初試總成績/5)×60%+(復試總成績/2)×40%。

第二十二條 各學院在復試中發現考生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問題,或者初試和復試成績差異較大的,應當寫出書面材料并及時報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處理。

第六章 復試錄取

第二十三條 考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錄?。?/P>

1.未達到規定要求或提供與報考材料學歷不符、年限不符等虛假信息的;

2.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考核結果不合格的;

3.筆試成績低于50分,面試成績(含外語聽力測試10分)低于60分的;

4.加試科目的成績不合格的;

5.在初試、復試中有作弊行為或者作弊事實的;

6.體檢不合格的。

第七章 復試監督

第二十四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園網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上公示招生錄取信息。

第二十五條 監督和復議過程依照《教育部關于加強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招生錄取工作中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法規、制度和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招生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員正確履行職責;配合招生管理部門開展工作,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復試過程實行巡視制度,協同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選派專門人員到復試現場巡視或者定點進行現場監察。

第二十七條 各學院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在復試成績公布3日內接受考生申訴,對申訴問題經調查屬實的責成復試小組復議。考生對復議結果有異議的,由各學院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復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校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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